失信被执行人 |
罗源县隆达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5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123民初2837号 |
案号 |
(2018)闽0123执恢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朝如结欠郑剑斌借款1491,016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罗源县隆达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江朝如、罗源县隆达石业有限公司如未能按约偿还,郑剑斌有权就尚欠的借款本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836元,减半收取10,418元,由郑剑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0-29 |
发布时间 |
2018-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江朝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235595890632 |
登记机关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罗源县白塔乡应德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