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4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23民初5086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通晓防火门有限公司支付5390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390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20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通晓防火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9225元,由被告鹏达建设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顾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5914412021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繁华大道包河花园B区1栋商办楼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