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鸿德寰宇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108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7民初5493号 |
案号 |
(2018)川0107执3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隆坤源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鸿德寰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宗华借款本金260万元,并自2015年4月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2460元,由被告成都隆坤源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鸿德寰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4-26 |
发布时间 |
2018-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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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594674108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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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9号3栋9楼1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