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1********10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3552号 |
案号 |
(2019)黑0103执74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56243.6元; 二、被告袁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624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袁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1936元; 四、被告袁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被告袁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时间 |
2019-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