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振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2********10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522民初5号 |
案号 |
(2019)黑0522执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振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领和、张桂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8 833.18元; 二、被告姚振宇对被告王振林的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574.27元,由原告高领和、张桂英负担3 201.99元,由被告王振林、姚振宇负担1 372.28元,公告费574.50元,由被告王振林、姚振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