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2********1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25190号 |
案号 |
(2017)京0106执37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宏亮借款四十万元及利息一万八千五百八十九元。二、被告南伟以借款四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起按日六十三元向原告王宏亮支付利息至付清止。三、驳回原告王宏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南伟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4-07 |
发布时间 |
2017-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