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豪顺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105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23民初729号 |
案号 |
(2019)豫1523执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信阳市顺成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3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金偿清为止,息随本清; 二、被告河南豪顺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信阳市顺成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时间 |
2019-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德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4667238105Q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1单元4层东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