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3********1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306民初76号 |
案号 |
(2019)冀0306执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杨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延景工资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时间 |
2019-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