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左柳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4********1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民初字第167号 |
案号 |
(2015)武法执字第00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龙侦向原告韦罗界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616.77元【利息计算:从2013年12月23日逾期之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原告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个月)5.6%即算,往后另计]。二、由被告左柳静,黎龙飞对被告杨龙侦所欠债务本息付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韦罗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7元,由被告杨龙侦、左柳静、黎龙飞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5-10-30 |
发布时间 |
2015-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