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艳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81********1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281民初591号 |
案号 |
(2016)豫1281执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武艳丽、段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帅军欠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武艳丽、段红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10-18 |
发布时间 |
2017-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