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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艳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281********10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281民初591号
案号
(2016)豫1281执6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义马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武艳丽、段红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帅军欠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武艳丽、段红伟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10-18
发布时间
2017-0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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