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海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6********1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2民初2315号 |
案号 |
(2019)苏1282执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唐银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7758.92元、手续费25664.1元、违约金4728.45元及利息(至2018年4月21日的利息为2634.9元;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77758.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赔偿律师代理费21600元。被告张海华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19-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