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24********1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盖民九初字第2919号 |
案号 |
(2019)辽0881执恢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盖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家和、崔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翠翠借款60000.00元,并从2015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赵家和、崔艳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00元,被告赵家和负担262.50元,被告崔艳负担262.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盖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