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9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榕仲裁字第021号 |
案号 |
(2016)闽09执00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叶英华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零点六七计算)。 二、被申请人叶英华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器10日内赔偿申请人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元。 三、被申请人宁德中亿公司、朱绍华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0元、处理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三位被申请人承担(该款已由申请人垫付,履行时被申请人迳付给申请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3-21 |
发布时间 |
2016-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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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叶英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01786930655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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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