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孔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1********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明民初字第744号 |
案号 |
(2015)明执字第00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孔能、陈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谢菊如借款359600元及利息。 利息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6元,减半收取4048元,由被告黄孔能、陈秀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11-18 |
发布时间 |
2015-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