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邵龙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1********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221民初1090号 |
案号 |
(2019)豫1221执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邵洪亮偿还原告詹红强借款40万元,于 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5万元,2019年4月30日前偿还10万,余款25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如果被告邵洪亮按期履行,不承担借款利息;若不按期履行,则从2014年8月2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止,原告詹红强可以对所有借款申请强制执行。 二、\t被告李萍、邵龙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邵洪亮、李萍、邵龙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时间 |
2019-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