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成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901********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2901民初806号 |
案号 |
(2018)甘2901执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夏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马成虎向原告马舍非有、马二西偿还借款50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成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夏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8-03-15 |
发布时间 |
2018-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