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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付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01********1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1002民初1205号
案号
(2019)湘1081执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付辉尚欠原告黄柳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10450元(计算至2017年4月29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合计100450元,此款限被告吴付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黄柳菊。 二、驳回原告黄柳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吴付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2元,由被告吴付辉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1-25
发布时间
2019-0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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