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付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01********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002民初1205号 |
案号 |
(2019)湘1081执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付辉尚欠原告黄柳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10450元(计算至2017年4月29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合计100450元,此款限被告吴付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黄柳菊。 二、驳回原告黄柳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吴付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2元,由被告吴付辉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25 |
发布时间 |
2019-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