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盛唐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88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313民初390号 |
案号 |
(2019)赣0313执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0000元及利息、罚息855663.34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23日),合计3835663.34元,2018年5月2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黄村银(湘)个借字[2015]第0923011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含罚息利率)计算到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胡安萍及被告萍乡市盛唐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85元,由被告黄志军、胡安萍、萍乡市盛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19 |
发布时间 |
2019-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闵震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13778822929X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荷尧镇萍洲村(政府办公楼第二栋一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