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金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83********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2民初6519号 |
案号 |
(2020)苏1282执1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秀琴、崔金鑫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朱建军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承担从2015年10月15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本金500000元、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王秀琴、崔金鑫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