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4********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富商初字第304号 |
案号 |
(2017)黑0882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纪艳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市支行借款本金及2015年11月30日前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50 991.22元,并给付从2015年12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 被告郝文学、邢雷、王龙君、刘振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075元,公告费524元,由被告纪艳生、郝文学、邢雷、王龙君、刘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时间 |
2017-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