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县豫星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97X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民金初字第115号 |
案号 |
(2018)豫0411执恢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叶县讯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第一笔100万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息8.4%计算至2015年3月21日止,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按照年息12.6%(基础利率加收50%)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另以第二笔100万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息8.4%计算至2015年4月21日止,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22日起按照年息12.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河南省绿韵建材有限公司、叶县豫星石业有限公司、孟晓亚、马秋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74元,保全费5000元,由叶县讯捷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绿韵建材有限公司、叶县豫星石业有限公司、孟晓亚、马秋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发布时间 |
2019-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帅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2269486497XN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叶县叶鲁路中段南侧(铁路西1公里处顺风驾校东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