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县豫星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97X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22民初49号 |
案号 |
(2017)豫0422执恢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县豫星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边玉玺借款本金500000元,在偿还本金的同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月16日至该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边玉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叶县豫星石业有限公司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3-14 |
发布时间 |
2017-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帅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2269486497XN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叶县叶鲁路中段南侧(铁路西1公里处顺风驾校东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