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临沂兴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3********96X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103民初4013号 |
案号 |
(2019)鲁0103执1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瑞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1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90万元。 二、原告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就临沂兴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3000万元的出质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国鲁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兴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庄欠涛、李洪梅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瑞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国鲁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兴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庄欠涛、李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3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瑞泉公司、山东国鲁公司、临沂兴昌公司、庄欠涛、李洪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时间 |
2019-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明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32759520196XE |
登记机关 |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相沟镇三义社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