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王裕生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1********966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15民初1857号 |
案号 |
(2018)川0115执17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浙江王裕生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环龙技术织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6386.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8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合计4568元,由被告浙江王裕生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7-24 |
发布时间 |
2018-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国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83751740966D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杭州富阳区灵桥工业功能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