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贵港市圆美富业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8********952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802民初4841号 |
案号 |
(2018)桂0802执8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贵港市圆美富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贵港市港北区云星石材厂支付石材款506887.54元及利息(利息以506887.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6%,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9148元,减半收取计4574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圆美富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4-27 |
发布时间 |
2018-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800765841952G |
登记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南苑街399号院(锦泰花园)2幢2-18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