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三丰达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2********913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20民初00941号 |
案号 |
(2019)沪0120执8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三丰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71,000元; 二、被告青岛三丰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27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青岛三丰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11,037元及交通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0元,公告费690元,均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11-02 |
发布时间 |
2019-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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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仁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1737263913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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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双河路6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