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市大立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83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3民初2316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山市大立商贸有限公司、张炜妍、马天友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厉莹借款65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唐山市大立商贸有限公司、张炜妍、马天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炜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937183567199 |
登记机关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152号东方大厦B座7299A(租赁期限至2022年5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