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市鑫源众帮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6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03民初2325号 |
案号 |
(2018)黑0103执5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鑫源众帮广告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哈尔滨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合同款378571.43元;二、驳回被告哈尔滨市鑫源众帮广告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9元、反诉费4881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鑫源众帮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时间 |
2018-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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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伟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086043780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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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库街16号教化小区B栋5层5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