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鞍山黑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3********91X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303民初1730号 |
案号 |
(2018)辽0303执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鞍山黑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德尔重工有限公司货款409.3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9日开始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226万元为本金,年利率按照10%计算;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至款息付清之日止,以409.36万元为本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2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在给付上述判决款项时,加付45029元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4-10 |
发布时间 |
2018-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春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30070152291X3 |
登记机关 |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鞍山市达道湾工业规划区C17-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