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民终2268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李峰履约保证金、社保费等款项合计为907716.4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标准:907716.46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3576元,由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285元,由李峰负担862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78元,由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136元,由李峰负担1384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2-15 |
发布时间 |
2020-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5140592212W |
登记机关 |
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建湖县城向阳路9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