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市传喜快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2********87X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203民初1120号 |
案号 |
(2017)吉0203执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张薇娜、张伟于2014年8月10日与吉林市传喜快运有限公司签订的加盟协议书; 二、被告吉林市传喜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薇娜、张伟保证金3万元; 三、被告吉林市传喜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薇娜、张伟派件费8,092.1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立案时收取1,252.00元,原告撤回部分诉请后经核算实际应收取1,002.00元,由原告张薇娜、张伟负担250.00元,由被告吉林市传喜快运有限公司负担752.00元,另25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7-02-23 |
发布时间 |
2017-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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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顾清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20357409187X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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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吉林市龙潭区东城街道天太村九社生活区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