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市俊豪光电产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5X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2民初5322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50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傅俊豪、傅幼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吴瑞华借款19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傅加发、泉州市俊豪光电产品有限公司、福建俊豪电子有限公司、福建俊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傅俊豪、傅幼芬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傅加发、泉州市俊豪光电产品有限公司、福建俊豪电子有限公司、福建俊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的责任部分向傅俊豪、傅幼芬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6-07 |
发布时间 |
2018-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傅幼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369192085XD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安市霞美镇西山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