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朗邦国际贸易无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7531号 |
案号 |
(2019)苏0281执63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宇铭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江阴市朝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3560782.5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无锡宇盛厨卫有限公司、无锡美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朗邦国际贸易无锡有限公司、朗邦厨卫(芜湖)有限公司、陈加兴、许凤英、陈勇、魏拥军对江阴市朝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无锡宇铭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江阴市朝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无锡宇盛厨卫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青阳镇振阳路23号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9616号】和青阳镇里旺里村的土地【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9617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以债权数额999万元、1万元为限优先受偿。四、对无锡宇铭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江阴市朝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无锡宇盛厨卫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苏B1-0-[2018]第0222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以债权数额25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43元(原告江阴市朝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由被告无锡宇铭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宇盛厨卫有限公司、无锡美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朗邦国际贸易无锡有限公司、朗邦厨卫(芜湖)有限公司、陈加兴、许凤英、陈勇、魏拥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内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时间 |
2020-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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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静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662734708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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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阴市青阳镇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