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东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64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01民初1249号 |
案号 |
(2019)新2301执4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疆东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唐敬兰劳务费34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被告新疆东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唐敬兰。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时间 |
2020-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康存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0139640940XW |
登记机关 |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榆树沟镇人民政府(乌伊西路49公里处)办公楼内(三楼306、307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