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明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3********8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523民初18号 |
案号 |
(2019)豫1523执1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原告胡良群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含2016年12月27日前未付利息46.4万元及2016年1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王恩于上述期限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2万元; 三、被告石泉、姜明忠为上述债务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