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建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00********1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漳民初字第339号 |
案号 |
(2018)闽0602执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漳州市宇光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长泰县三杰工贸有限公司、林建昌、王兆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长泰县三杰工贸有限公司、林建昌、王兆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漳州市宇光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5863元,由被告漳州市宇光贸易有限公司、长泰县三杰工贸有限公司、林建昌、王兆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3-05 |
发布时间 |
2018-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