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兆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1********40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漳民初字第143号 |
案号 |
(2015)漳执字第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漳州市润辉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借款本息合计9416312.8元(截止2014年3月20日),以及自2014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二、被告黄顺明、王淑芬、王兆东在最高余额80000000元内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漳州市润辉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被告漳州市宇光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漳州市润辉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02-27 |
发布时间 |
2017-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