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绵阳市都市生活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8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703民初3489号 |
案号 |
(2018)川0727执6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涪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绵阳市都市生活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日报社支付印刷费238285元;二、被告绵阳市都市生活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日报社赔偿逾期支付印刷费的损失,损失计算标准如下:以23828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本院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则上述损失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成都日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30元,由被告绵阳市都市生活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11-08 |
发布时间 |
2018-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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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魏永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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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绵阳市涪城区体运村路3号1幢3-1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