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厦门隆飞塑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2********75X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211民初4411号 |
案号 |
(2018)闽0211执19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厦门隆飞塑料有限公司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67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17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1217元,由被告厦门隆飞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8-13 |
发布时间 |
2019-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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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怀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1167828975X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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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厦门市集美区杏前路165号4号楼1-2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