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恒之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RP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民终6786号 |
案号 |
(2021)豫0192执18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2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省恒之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翟礼军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翟礼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翟礼军负担625元,由河南省恒之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翟礼军负担1250元,由河南省恒之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时间 |
2021-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留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5MA40LJRP74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城东路4号院鑫园小区3号2楼2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