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翼城县桥上镇上交村民委员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41410********744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1776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翼城县桥上镇上交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希文借款本金950000元,并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月利率12.09‰支付相应利息及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被告翼城县桥上镇上交村民委员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