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昌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984********7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302民初601号 |
案号 |
(2017)鄂0302执16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超欠款42900元。 二、驳回原告王超对被告胡德生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元,由被告胡昌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8-24 |
发布时间 |
2018-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