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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昌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984********7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302民初601号
案号
(2017)鄂0302执16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超欠款42900元。 二、驳回原告王超对被告胡德生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元,由被告胡昌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7-08-24
发布时间
2018-05-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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