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密恒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新2201执18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哈密恒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哈密豪建钢结构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报酬854532.84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3元,减半收取计3086.5元,由被告哈密恒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7-19 |
发布时间 |
2018-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新2201执1814号 |
立案日期 |
2017-07-19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6070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01592819406G |
登记机关 |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铁路六街5栋14层4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