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鑫源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1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邗商初字第00301号 |
案号 |
(2016)苏1003执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扬州鑫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恒丰散热器有限公司给付借款11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8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35元,由被告扬州鑫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扬州鑫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7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此页无正文)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14 |
发布时间 |
2016-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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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梅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00569168879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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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市玉器街1号37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