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明发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3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25民初2212号 |
案号 |
(2020)皖1525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明发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项昌均借款300000元,款交本院转付(开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账号:1234510104000026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城郊分理处。汇款单注明案号);二、驳回原告项昌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4840元,由被告合肥明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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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项兴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08520815X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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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699号九珑湾花园2幢28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