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山天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30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982民初6622号 |
案号 |
(2018)苏0982执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赔偿原告张丽、张楠、张晶、赵淑莲477395.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返还被告李波43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宋铭皓赔偿原告张丽、张楠、张晶、赵淑莲937371.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梁山天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宋铭皓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丽、张楠、张晶、赵淑莲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97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22217元,由被告程涛负担15552元,被告李波负担6665元(已判决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支公司代为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08 |
发布时间 |
2018-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管吉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32073001661W |
登记机关 |
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梁山县拳铺镇后杨楼村西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