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103民初3963号 |
案号 |
(2018)闽0103执1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市台江丽柏佳台北时尚婚纱摄影店支付租金1237480元及相应违约金(按月2%标准,以43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 189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89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412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412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412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412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前述金额应扣除保证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福州市台江丽柏佳台北时尚婚纱摄影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38元,由原告福州市台江丽柏佳台北时尚婚纱摄影店负担16024元,被告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521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5-16 |
发布时间 |
2018-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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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晓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11784529622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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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312号江盛楼6层60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