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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4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103民初3963号
案号
(2018)闽0103执12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市台江丽柏佳台北时尚婚纱摄影店支付租金1237480元及相应违约金(按月2%标准,以43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 189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89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412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412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412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0412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前述金额应扣除保证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福州市台江丽柏佳台北时尚婚纱摄影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38元,由原告福州市台江丽柏佳台北时尚婚纱摄影店负担16024元,被告福州锦创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521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5-16
发布时间
2018-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晓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117845296220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312号江盛楼6层6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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