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聚祥泰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69X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32民初1945号 |
案号 |
(2018)冀0132执1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聚祥泰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孙冠楠货款29304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6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43元,由被告河北聚祥泰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0-12 |
发布时间 |
2018-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候和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2955187269XL |
登记机关 |
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赞皇县五马山工业园区2号路与山前工业路交汇处(东南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