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皇岛粮丰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1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3民初25号 |
案号 |
(2020)冀03执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秦皇岛粮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贷款本金60000000元及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按年利率5.06%计算;以本金1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按年利率5.06%计算;以本金1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按年利率5.06%计算;以本金2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按年利率5.06%计算;罚息:以本金6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59%计算;复利:以借款期限内正常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59%计算)。二、秦皇岛凯伦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粮丰海洋生态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缴宝丰、卢广凤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秦皇岛粮丰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凯伦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粮丰海洋生态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缴宝丰、卢广凤共同负担。鉴定费225100元,由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秦皇岛粮丰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凯伦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粮丰海洋生态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缴宝丰、卢广凤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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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缴宝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00794168082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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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254号301房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