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9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91民初12964号 |
案号 |
(2018)豫0192执1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桂志诚、荣源偿还原告宋玉华借款本金300万元,并以3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宋玉华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郑州市吉祥铝塑板业有限公司、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宋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4032元,由被告桂志诚、荣源、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郑州市吉祥铝塑板业有限公司、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26 |
发布时间 |
2020-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8055975163B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兴隆铺7号院14号楼 |






